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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建立煤炭儲備體系

范 必近年來煤電矛盾加劇和自然災害不斷,導致一些電廠煤炭庫存頻頻出現告急,一些學者呼籲建立煤炭儲備制度,國傢發展改革委和一些用煤大省已將構建煤炭儲備體系提上日程。但對於是否有必要建立煤炭儲備體系一直存在爭論,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煤炭儲備制度的實踐2008年初,南方五省出現雨雪冰凍災害後,國傢加快瞭建立煤炭儲備制度的進程。2010年1月13日國務院召開加強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會議,國傢發展改革委提出加快推進煤炭應急儲備工作。福建、北京、湖北、浙江、山東、上海、山西等省逐步著手進行煤炭儲備建設。2011年2月,國傢發展改革委向國務院報送瞭國傢煤炭應急儲備方案,獲得國務院領導批準。在這個方案中,首批儲備計劃為500萬噸。根據方案,神華等10傢大型煤炭、電力企業和秦皇島港、黃驊港、舟山港、廣州港、武漢港、蕪湖港(600575,股吧)、徐州港、珠海港(000507,股吧)8個港口企苗栗造橋房貸業,成為國傢第一批應急煤炭儲備點。方案所謂國傢煤炭應急儲備,是指國傢委托承儲企業在煤炭重要集散地、關鍵運輸樞紐等地儲備煤炭,由國傢統一調用,用於應對煤炭供應中斷或嚴重不足等緊急狀況,增強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狀態下的煤炭供應保障能力,保持經濟社會平穩運行。2011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合理規劃建設能源儲備設施,完善石油儲備體系,加強天然氣和煤炭儲備與調峰應急能力建設。”首次將煤炭儲備與石油、天然氣並列,納入國傢儲備體系。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解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屬於一種專項儲備制度,是國傢為應對各種緊急狀況、保障電力行業煤炭穩定供應、促進經濟社會平穩運行而建立的儲備。其基本功能是,在發生洪澇、臺風、雨雪冰凍、持續大霧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煤炭生產、運輸重特大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情況下,依靠企業儲備和地方儲備不能滿足煤炭基本供應時,用於應急保障。國傢煤炭應急儲備的基本模式是:第一,確立大型煤礦企業為國傢煤炭應急儲備實施主體。從國傢煤炭應急儲備性質和功能定位出高雄市小額貸款公司發,按照有利於盡快起步建設、形成基本規模,操作便捷順暢、運營成本低,以及有利於政府監管等綜合考慮,確定國傢煤炭應急儲備的基本模式為:由大型煤礦企業接受國傢委托,結合本企業煤炭產品流向、市場分佈,在具備條件的沿海、沿江和沿河港口、在鐵路直達運輸但運能不足的華中、西南內陸地區煤炭集散地、火車站等,與企業正常營銷周轉儲銷結合,代儲代存部分國傢應急儲備並負責其經營管理,國傢按照委托儲備數量,對代儲的大型煤礦企業給予必要政策支持並實施監管。國傢煤炭應急儲備,不采取委托中間運輸環節、終端消費環節代儲方式。第二,大型煤礦企業實行代儲代存的優越性。確定由國傢委托大型煤礦企業實行代儲代存,相比較其他方式,其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點:(1)儲備經過的環節少,在未動用之前產權始終歸屬煤礦企業,不存在轉換和改變,既有利於煤礦企業經營管理,也有利於政府監督檢查。(2)與煤礦企業正常銷售結合在一起,對正常周轉儲備和國傢應急儲備實施統一管理,不需要另行設立管理機構,經營成本比較低。(3)由大型煤礦企業代儲,後續資源充足,運輸渠道通暢,銷售市場穩定,有利於保持儲備規模穩定。(4)采取這種方式,可以加快儲備循環周轉,大大降低瞭單獨設庫、長期堆存帶來的變質、自燃等風險,有利於儲備煤炭質量安全。(5)大型煤礦企業與運輸、消費企業有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由其代儲,不改變各環節的性質和定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6)實行統一由煤礦企業代儲代存,便於制定實施統一的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目前,國傢發改委確定的煤炭應急儲備建設的目標是,完善國傢煤炭應急儲備方案的制定和實施。爭取各有關方面支持,在科學、合理確定規模與佈局的基礎上,盡快形成一定的實物儲備量,提高煤炭應急供應保障能力。同時支持、指導地方煤炭應急儲備體系建設,形成一個既能覆蓋重點地區,又能上下協調聯動、互補的國傢和地方煤炭應急儲備體系。支持建立煤炭儲備體系的意見煤炭儲備制度提出後,得到瞭很多專傢學者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的支持,他們認為建立煤炭應急儲備有以下幾方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國情決定瞭必須建立完善的煤炭儲備體系。(1)煤炭為我國主體能源,在我國一次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中占到70%左右,這一地位在未來幾十年內難以發生根本改變。(2)我國煤炭資源總量較大,但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煤炭資源的“強約束”、“緊運行”將呈一種經常性狀態。(3)我國煤炭資源賦存與消費在地域、電源點上呈逆向分佈,隨著煤炭開發戰略西移,鐵路運煤平均距離延長。鐵路運能緊張局面可能是一個較長過程。(4)我國煤炭賦存條件較差,特別是小煤礦產量占到全國總產量的1/3以上,安全事故多發。這些均影響到煤炭生產的穩定性。(5)我國也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傢之一,地震、洪澇、幹旱、冰凍、臺風持續大霧等極端地質和氣象災害相對多發。這些特點表明,煤炭是我國不可或缺和不可大規模替代的主體能源,較之於世界其他國傢,保障穩定供應的意義更加重要,同時難度也更大。必須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體系,增強應急狀態下電力行業供煤的保障能力。第二,目前現狀要求加快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我國現有煤炭儲備(庫存)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煤炭生產、經銷和消費環節的庫存,占全社會庫存的80%以上;二是運輸環節的庫存。總體看,目前我國煤炭儲備(庫存)水平較低,且過於分散,特別是沒有國傢可以直接調度支配的儲備,在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正常的產運需銜接受到沖擊、應急保障任務突出和繁重的情況下,政府不直接掌握儲備資源,隻能“臨時抱佛腳”,動員和協調有限且分散的社會儲備,“拆東墻補西墻”,捉襟見肘,從而限制瞭應急響應和組織指揮能力,降低瞭應急保障效率。為增強應急狀態下的電煤供應保障能力,必須加快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第三,我國已經具備瞭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的基礎條件。(1)從煤炭資源看,我國煤炭總產能達40億噸。在確保當前供應前提下,完全可以調劑出一部分資源用於建立國傢應急儲備。(2)從儲運設施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鐵路、公路和港口水運等基礎設施快速發展,煤炭儲裝運能力上瞭一個大臺階,完全可以支撐起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3)從財政資金看,改革開放以來,全國財政收入增長瞭50倍以上,完全有能力安排出一部分財政資金,用於建立國傢煤炭應急儲備。(4)從儲備技術看,由於確定瞭由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周轉儲備,代儲國傢煤炭應急儲備的基本模式,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一些可行技術,可以保證儲備數量和質量安全。對建立煤炭儲備體系的爭議對目前建立煤炭儲備體系的做法提出質疑的觀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大規模政府投資難以為繼。煤炭儲備不能照搬糧食儲備的模式,主要是成本太高,國傢難以承擔,不具有可持續性。配煤和供應鏈管理都能增加煤炭儲備基地的附加值,有很好的盈利性,因此無需國傢投資,可以是完全的市場行為。而目前出臺的方案,儲備基地僅僅承擔瞭簡單的煤炭進出,是一個中轉站。雖然可以實現戰略儲備的功能,但增加瞭運行成本,也很難形成盈利。煤炭儲備基地作為一個經濟細胞和煤炭產運銷的一個環節,不但要具備生存能力,而且必須具備發展能力,長期依賴補貼不是、也不可能成為煤炭儲備基地的理想發展模式。實際上,受制於煤炭產品對裝卸、養護等費用的高度敏感性,稍有不慎,煤炭儲備基地極有可能成為部分地方政府和煤炭企業的包袱。第二,大規模煤炭儲備存在技術難題。煤炭現貨儲備面臨著極易風化、變質甚至自燃。與石油儲備相比,煤炭儲備需要占用更多的土地,容易造成對土地、水、空氣的污染。煤炭露天存放時間越長,儲存成本越高,而煤炭的價值也會下降。這就決定瞭煤炭儲備基地的儲存量不能很多。第三,從資源量上講沒有儲備的必要。是否建立一種資源的戰略儲備,關鍵要看這種資源是否短缺,而我國的煤炭資源豐富。目前,除中國外沒有一個國傢由國傢將煤炭進行戰略儲備。中國煤炭消費量較大,哪怕隻作一個月的儲備,就需要2~3億噸,無論從占地、投入來講都是不可想象的。第四,應急需求難以成立。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不具有常態性,而且也無法預料下一次災害發生的地點。煤炭戰略儲備太少不能起到平抑物價的作用,儲備太多則缺乏經濟性。目前,對煤炭戰略儲備的爭論和試點都在進行中。總的看,建立這一制度仍需要在理論上有更充分的依據。在技術上確有一些難題沒有找到解決辦法,形成瞭瓶頸制約。在實踐中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強對儲備經濟性的論證,不宜由政府把戰略儲備包下來。對煤炭儲備制度是否能發揮預期的成效還有待觀察。(作者單位:國務院研究室)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5-05/141089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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