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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錢就起訴」貪檢判7年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台灣司法史上最荒唐檢察官的林聖霖,7年前在台東地檢署任職時,與友人吳東昇成立「法律服務基金會」,以代為撰寫書狀的方式新北三重汽車貸款,要求毒品案被告捐錢給基金會換取訴訟利益,對方不從就被他起訴。最高法院痛斥林男違法亂紀、犯後無悔意,依貪汙罪將他重判7年定讞。

林聖霖法訓所41期結業後,曾派任台中、士林等地檢署服務,因積案過多、交往複雜,2007年被法務部檢審會以「人地不宜」調往台東地檢署任職,沒想到他竟協助性侵犯調閱被害女子的通聯紀錄,被依公務員圖利罪、登載不實罪,各判3年、1年2月確定,隨後也遭撤職。

判決指出,同時具有律師資格的林聖霖,從2008年起和吳東昇共同成立法律服務基金會,由他指導吳共同對外包攬訴訟(此部分已判刑1年6月確定);他因承辦一起毒品案,發現湯男與其余姓同居人共同吸食毒品,於是透過吳男傳話,可以幼子無人照料為由,讓2人免入監。

為取信被告,林聖霖將訊問湯男、余女的警訊內容及驗尿過程,洩漏給吳男(同案共犯判刑3年確定),吳主動向2人聯絡後,表示可以幫忙代寫書狀、指控員警脅迫驗尿等理由,讓湯、余獲得免同時入監,但代價是對方須捐助基金會,湯後來拒絕,隨即遭起訴。

花蓮高分院更三審認為,林聖霖身為追訴犯罪的檢察官,不思國家給予優渥待遇,已足供養家庭溫飽,竟以代為撰寫書狀等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對價,形同買賣承辦案件,違法亂紀且犯後沒有悔意,依貪汙罪將他判刑7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不給錢就起訴-貪檢判7年-215005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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