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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安進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問題突出
和訊網消息 “2012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在京舉行,維詩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楊安進在會上發言,他認為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是一個比較小的領域,也是一個相對來講比較新的領域。隨著中國各界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提高,對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更加的嫻熟,這個問題會更加的突出。以下為文字實錄:楊安進:謝謝旭日。我這兩天發現各位嘉賓討論的面上的問題比較多,我想利用這幾分鐘介紹一下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和權利濫用點上的問題。希望這個問題對在座各位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者有所幫助。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是一個比較小的領域,也是一個相對來講比較新的領域。隨著中國各界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提高,對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更加的嫻熟,這個問題會更加的突出。大傢可以關註一下動向。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一般是這樣的一種爭議模式,權利人往往先有一個侵權訴訟,過程當中也許要提出財產保全和禁令的要求。當無效和撤銷的請求成立之後,被控侵權人就提出再告原來原告的請求,這個請求可能說你是惡意訴訟或者因為的錯誤或者申請禁令的錯誤導致的。有人稱之為濫訴反賠訴訟,我個人對這個說法有點不同意見,因為惡意訴訟和濫訴還有點不一樣。先看幾個支持反賠的案子。第一個是許贊友系列案。2001年許贊友這個自然人提出瞭地毯外觀設計的申請,2002年授權,2003年他對江蘇拜特公司第一次提出侵權訴訟,隨即被告對他的專利提出瞭無效的請求,侵權案件終止。2004年2月份裁決維持專利有效,2004年9月份北京一中院維持關於有效的裁決。做出維持有效裁決之後又判侵權成立。節外生枝的是他又告瞭一系列的人,又告瞭另外一傢公司,這傢公司2003年12月份也對這個專利提出瞭無效的請求,2004年4月份還是維持有效,04年5月份的時候加入另外一個請求人進來,安吉縣人民政府。在知識產權的訴訟裡面,對於當地的比較知名的企業地方政府的參與越來越多。05年北京高院維持瞭無效的決定。浙江高院以許贊友屬於正當維權為由不賠償原來許贊友原告的損失。看看訴江蘇拜特的案子,也提出瞭對許贊友所索賠,05年8月江蘇高院維持瞭南京中院的判決,在這之前江蘇拜特公司對許贊友提出瞭反索賠的訴訟,江蘇高院認為許贊友應該賠償因為他的錯誤和禁令造成的50萬元損失。浙江法院在09年3月把案子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在反索賠的案子裡,江蘇拜特公司的理由是因為賬戶被查封,導致我要去借款,有利息論證。同時因為被禁止出口導致瞭違約責任的損失。被海關扣押造成的一些其他的損失。許贊友他認為我不應該再來賠你,民事訴訟法第96年雖然規定如果錯誤要賠你,但是專利法跟民事訴訟法相比,專利法屬於特別法,應該適用專利法特別規定,適用專利法第47條第2款,裡面的意思是說宣告無效請求的決定對在之前已經做出的裁決做出的判決是不具有追溯力的。在這之前裁決已經做出瞭,不能因為無效再去追溯導致的問題。他說有人對我的專利提出無效請求,提出兩次請求都維持瞭專利有效,不能說我是沒有權利基礎的,我的權利基礎是很牢固的。最高院最後的觀點是認為《專利法》第47條第2款所說的裁定應該是指侵權的裁定,不包括侵權過程當追關於財產關於禁令的裁定,所以不具有追溯力的問題不適用或禁令的決定。許贊友沒有最終確定其公司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應該屬於申請錯誤構成侵權。關於利息損失,法院認為利息損失是不能夠按照借貸案件當中的4倍利息來主張,隻能按照銀行的1倍來主張。支持反索賠的還有另外一個案子,袁利中訴揚州市通發公司的案子。2001年提出瞭消防用球法案,12月份的時候專利授權,03年袁利中對通發公司提出瞭侵權訴訟,被告提出瞭無效。04年8月份裁決原告無效,北京一中院維持瞭。04年底被告通發公司提出瞭損害賠償,袁利中請求撤回訴訟,法院不允許。06年8月份南京中院判決袁利中因為過錯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賠償律師費2萬元,無效請求費1500元。通發公司認為袁利中作為廠傢將公有技術作為專利進行申請具有惡意,將上述專利作為競爭手段來提起訴訟的話屬於惡意訴訟。袁利中就認為我獲得專利的時候通發公司還沒有成立,不存在對你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依據專利權我提起侵權訴訟是我正當的行使權利。法院的觀點認為專利法作為國傢的法律推定公民應該知道。專利無效當中引用瞭一個對比文獻,是國傢標準,水暖用內連接閥門。袁利中作為行業人士對此應該知道,所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申請屬於惡意申請。第二,提出的侵權訴訟屬於惡意訴訟。還有一個支持反索賠的是本田訴河北雙環汽車公司的案子。01年本田公司提出來CRV汽車外觀設計的專利,02年得到授權,03年9月份本田向雙環公司發警告函說侵權瞭要賠償1億。雙環公司向石傢莊中院提出瞭確認不侵權的訴訟,緊接著本田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瞭侵權的訴訟,索賠1個億。最後最高院指定這兩個案子都由石傢莊中院合並審理,04年12月份雙環公司對本田公司的專利提出無效,06年3月份決定宣告專利無效。06年12月份北京一中院維持瞭決定,07年9月份北京高院維持。08年5月份最高院指令北京高院復查說無效的案子判的有點問題,北京高院還是維持瞭。08年6月份本田公司就無效案再次提出再審,在此期間中院判決不侵權訴訟,因為本田公司沒有撤訴,所以本田公司因為惡意訴訟新北市房屋貸款台北市中正區房屋貸款房屋信貸民間信貸要賠償雙環公司2579萬元。10年2月份最高院提審北京高院關於專利無效的案件,終止瞭石傢莊中院關於2000多萬賠償的執行。這個案子辛辛苦苦7、8年,一夜回到解放前。還有兩個不支持反索賠的。一個是北京的維納爾公司訴北京明日公司的案子。維納爾公司在自己的宣傳冊中公開瞭設計,並沒有使用別人的設計。專利的有效判斷具有專業性,北京明日公司不能證明他所使用的外觀設計專利有其他來源,因此不能認為維納爾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為惡意訴訟。他認為權利人維納爾公司及時撤訴,所以不能認為是惡意訴訟。簡單的總結一下,支持反索賠一個是權利取得有惡意,在無效撤銷程序中喪失瞭權利,導致侵權訴訟敗訴。這種情況下法院認定是屬於惡意訴訟,應該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果不是屬於權利取得惡意,隻是在侵權訴訟中采取瞭保全措施等等,這種情況不屬於惡意訴訟,最後導致隻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種情況下不屬於侵權訴訟。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是一般認為三個,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他人損害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瞭損失。關鍵是第一個,一般正當的訴訟第二、三要件也是存在的。我提出兩個問題跟大傢討論一下,第一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當中如何認定屬於惡意的申請。也就是說,是否屬於明知沒有權利基礎。因為專利法當中並沒有惡意申請這個概念,有非正常申請這個概念,但是跟惡意申請是兩個概念。目前的案例當中都是以專利被無效宣告的理由為依據,無效的專利技術屬於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再看你的現有技術來源,是來源於申請人自己還是有其他來源,如果有其他來源,比如說許贊友案中申請的技術方案最終認定於來自國傢標準,認定為申請是有惡意的。法院的這種觀點帶來幾個問題。一是專利法當中隻有現有技術的概念,不考慮現有技術的來源問題。要考慮來源問題就要做全面的檢索才能認定,這個標準容易被申請人表面上轉化為自有技術而惡意規避的問題。二是上述的信息隻是無效的理由之一,涉及到創造性或者無效的其他理由怎麼辦,如何結合對比文件,對比文件是否都要來源於申請人才不認為是惡意。三是專利商標權的取得都來自於行政行為,如果將判斷獲得授權的權利穩定性的風險都交給申請人來承擔,行政行為的意義何在。發明的權利是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雖然沒有經過實質審查,但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需要出具權利評估報告,也是知識產權局出的。訴訟中權利人盡到瞭對國傢的義務,國傢把風險都推給當事人是不合適的。怎麼解決?一是在認定權利取得是否有惡意的時候,不能夠以無效或者撤銷的理由為依據,無效撤銷程序的價值在於檢驗權利的穩定性,而不是用於反推申請時的主觀狀態,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惡意時的申請存在。二是最高院應該把重點放在知識產權最突出的問題上,尤其是創維的王律師提到的侵權賠償過低的問題。我見過某省會法院,把一個商標案件中判賠1200塊錢,原告上訴,二審法院說判的太高瞭,判600吧。謝謝大傢!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1-06/149827980.html
楊安進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問題突出
和訊網消息 “2012中國公司法務年會”在京舉行,維詩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楊安進在會上發言,他認為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是一個比較小的領域,也是一個相對來講比較新的領域。隨著中國各界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提高,對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更加的嫻熟,這個問題會更加的突出。以下為文字實錄:楊安進:謝謝旭日。我這兩天發現各位嘉賓討論的面上的問題比較多,我想利用這幾分鐘介紹一下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和權利濫用點上的問題。希望這個問題對在座各位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者有所幫助。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是一個比較小的領域,也是一個相對來講比較新的領域。隨著中國各界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提高,對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更加的嫻熟,這個問題會更加的突出。大傢可以關註一下動向。知識產權的惡意訴訟一般是這樣的一種爭議模式,權利人往往先有一個侵權訴訟,過程當中也許要提出財產保全和禁令的要求。當無效和撤銷的請求成立之後,被控侵權人就提出再告原來原告的請求,這個請求可能說你是惡意訴訟或者因為的錯誤或者申請禁令的錯誤導致的。有人稱之為濫訴反賠訴訟,我個人對這個說法有點不同意見,因為惡意訴訟和濫訴還有點不一樣。先看幾個支持反賠的案子。第一個是許贊友系列案。2001年許贊友這個自然人提出瞭地毯外觀設計的申請,2002年授權,2003年他對江蘇拜特公司第一次提出侵權訴訟,隨即被告對他的專利提出瞭無效的請求,侵權案件終止。2004年2月份裁決維持專利有效,2004年9月份北京一中院維持關於有效的裁決。做出維持有效裁決之後又判侵權成立。節外生枝的是他又告瞭一系列的人,又告瞭另外一傢公司,這傢公司2003年12月份也對這個專利提出瞭無效的請求,2004年4月份還是維持有效,04年5月份的時候加入另外一個請求人進來,安吉縣人民政府。在知識產權的訴訟裡面,對於當地的比較知名的企業地方政府的參與越來越多。05年北京高院維持瞭無效的決定。浙江高院以許贊友屬於正當維權為由不賠償原來許贊友原告的損失。看看訴江蘇拜特的案子,也提出瞭對許贊友所索賠,05年8月江蘇高院維持瞭南京中院的判決,在這之前江蘇拜特公司對許贊友提出瞭反索賠的訴訟,江蘇高院認為許贊友應該賠償因為他的錯誤和禁令造成的50萬元損失。浙江法院在09年3月把案子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在反索賠的案子裡,江蘇拜特公司的理由是因為賬戶被查封,導致我要去借款,有利息論證。同時因為被禁止出口導致瞭違約責任的損失。被海關扣押造成的一些其他的損失。許贊友他認為我不應該再來賠你,民事訴訟法第96年雖然規定如果錯誤要賠你,但是專利法跟民事訴訟法相比,專利法屬於特別法,應該適用專利法特別規定,適用專利法第47條第2款,裡面的意思是說宣告無效請求的決定對在之前已經做出的裁決做出的判決是不具有追溯力的。在這之前裁決已經做出瞭,不能因為無效再去追溯導致的問題。他說有人對我的專利提出無效請求,提出兩次請求都維持瞭專利有效,不能說我是沒有權利基礎的,我的權利基礎是很牢固的。最高院最後的觀點是認為《專利法》第47條第2款所說的裁定應該是指侵權的裁定,不包括侵權過程當追關於財產關於禁令的裁定,所以不具有追溯力的問題不適用或禁令的決定。許贊友沒有最終確定其公司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應該屬於申請錯誤構成侵權。關於利息損失,法院認為利息損失是不能夠按照借貸案件當中的4倍利息來主張,隻能按照銀行的1倍來主張。支持反索賠的還有另外一個案子,袁利中訴揚州市通發公司的案子。2001年提出瞭消防用球法案,12月份的時候專利授權,03年袁利中對通發公司提出瞭侵權訴訟,被告提出瞭無效。04年8月份裁決原告無效,北京一中院維持瞭。04年底被告通發公司提出瞭損害賠償,袁利中請求撤回訴訟,法院不允許。06年8月份南京中院判決袁利中因為過錯造成對方財產損失,賠償律師費2萬元,無效請求費1500元。通發公司認為袁利中作為廠傢將公有技術作為專利進行申請具有惡意,將上述專利作為競爭手段來提起訴訟的話屬於惡意訴訟。袁利中就認為我獲得專利的時候通發公司還沒有成立,不存在對你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依據專利權我提起侵權訴訟是我正當的行使權利。法院的觀點認為專利法作為國傢的法律推定公民應該知道。專利無效當中引用瞭一個對比文獻,是國傢標準,水暖用內連接閥門。袁利中作為行業人士對此應該知道,所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申請屬於惡意申請。第二,提出的侵權訴訟屬於惡意訴訟。還有一個支持反索賠的是本田訴河北雙環汽車公司的案子。01年本田公司提出來CRV汽車外觀設計的專利,02年得到授權,03年9月份本田向雙環公司發警告函說侵權瞭要賠償1億。雙環公司向石傢莊中院提出瞭確認不侵權的訴訟,緊接著本田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瞭侵權的訴訟,索賠1個億。最後最高院指定這兩個案子都由石傢莊中院合並審理,04年12月份雙環公司對本田公司的專利提出無效,06年3月份決定宣告專利無效。06年12月份北京一中院維持瞭決定,07年9月份北京高院維持。08年5月份最高院指令北京高院復查說無效的案子判的有點問題,北京高院還是維持瞭。08年6月份本田公司就無效案再次提出再審,在此期間中院判決不侵權訴訟,因為本田公司沒有撤訴,所以本田公司因為惡意訴訟新北市房屋貸款台北市中正區房屋貸款房屋信貸民間信貸要賠償雙環公司2579萬元。10年2月份最高院提審北京高院關於專利無效的案件,終止瞭石傢莊中院關於2000多萬賠償的執行。這個案子辛辛苦苦7、8年,一夜回到解放前。還有兩個不支持反索賠的。一個是北京的維納爾公司訴北京明日公司的案子。維納爾公司在自己的宣傳冊中公開瞭設計,並沒有使用別人的設計。專利的有效判斷具有專業性,北京明日公司不能證明他所使用的外觀設計專利有其他來源,因此不能認為維納爾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為惡意訴訟。他認為權利人維納爾公司及時撤訴,所以不能認為是惡意訴訟。簡單的總結一下,支持反索賠一個是權利取得有惡意,在無效撤銷程序中喪失瞭權利,導致侵權訴訟敗訴。這種情況下法院認定是屬於惡意訴訟,應該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如果不是屬於權利取得惡意,隻是在侵權訴訟中采取瞭保全措施等等,這種情況不屬於惡意訴訟,最後導致隻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種情況下不屬於侵權訴訟。惡意訴訟應該滿足的條件是一般認為三個,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提起民事訴訟,尤其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沒有權利基礎。二是故意以他人損害為目的。三是致使其他人受到瞭損失。關鍵是第一個,一般正當的訴訟第二、三要件也是存在的。我提出兩個問題跟大傢討論一下,第一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當中如何認定屬於惡意的申請。也就是說,是否屬於明知沒有權利基礎。因為專利法當中並沒有惡意申請這個概念,有非正常申請這個概念,但是跟惡意申請是兩個概念。目前的案例當中都是以專利被無效宣告的理由為依據,無效的專利技術屬於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再看你的現有技術來源,是來源於申請人自己還是有其他來源,如果有其他來源,比如說許贊友案中申請的技術方案最終認定於來自國傢標準,認定為申請是有惡意的。法院的這種觀點帶來幾個問題。一是專利法當中隻有現有技術的概念,不考慮現有技術的來源問題。要考慮來源問題就要做全面的檢索才能認定,這個標準容易被申請人表面上轉化為自有技術而惡意規避的問題。二是上述的信息隻是無效的理由之一,涉及到創造性或者無效的其他理由怎麼辦,如何結合對比文件,對比文件是否都要來源於申請人才不認為是惡意。三是專利商標權的取得都來自於行政行為,如果將判斷獲得授權的權利穩定性的風險都交給申請人來承擔,行政行為的意義何在。發明的權利是經過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和外觀雖然沒有經過實質審查,但提起行政訴訟的時候需要出具權利評估報告,也是知識產權局出的。訴訟中權利人盡到瞭對國傢的義務,國傢把風險都推給當事人是不合適的。怎麼解決?一是在認定權利取得是否有惡意的時候,不能夠以無效或者撤銷的理由為依據,無效撤銷程序的價值在於檢驗權利的穩定性,而不是用於反推申請時的主觀狀態,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惡意時的申請存在。二是最高院應該把重點放在知識產權最突出的問題上,尤其是創維的王律師提到的侵權賠償過低的問題。我見過某省會法院,把一個商標案件中判賠1200塊錢,原告上訴,二審法院說判的太高瞭,判600吧。謝謝大傢!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3-01-06/149827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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